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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北京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條例解讀

            發布時間:2020-10-29  瀏覽次數:

            關于《北京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條例解讀

             

            一、《北京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制定背景有哪些?

              本次《管理辦法》出臺主要有以下4方面的背景:

              1.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相關要求

              本次總規強調:要標本兼治,緩解城市交通擁堵。要堅持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將綜合交通承載能力作為城市發展的約束條件。堅持公共交通優先戰略,完善城市交通路網,塑造完整街道,各種出行方式和諧有序,構建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綜合交通體系。

              2.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要求

              該通知指出:要對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要放寬中介服務機構準入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

              3.落實《北京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行動計劃(2018年—2020年)》要求

              該行動計劃中指出:要以加快服務型政府和智慧政務建設為主抓手,以創新發展和服務業擴大開放為突破口,努力把北京打造成為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高地,全面促進首都高質量發展。

              4.落實2018年《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要求

              該條例中規定:獨立設置的停車設施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重大建設項目的配建停車設施應當一并納入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結果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

              二、和2013年《北京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有哪些區別?

              1.名稱和適用范圍進行優化調整

              2013年出臺了《北京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本次辦法中將“建設項目”刪除,出臺了《北京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

              與之相應的,交評工作適用范圍由以前“建設項目”拓展至“規劃和建設項目”,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改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2.新增“區域交通影響評價”相關內容

              2018年北京市《關于印發<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實行區域規劃管理,在街區和規劃實施單元范圍內同步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等工作,評價意見納入街區控規和規劃實施單元規劃。

              鑒于此,本次《管理辦法》提出:推行區域交通影響評價,在街區和規劃實施單元范圍內同步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工作,評價意見納入街區控規和規劃實施單元規劃。已批復街區控規和規劃實施單元規劃的區域,不涉及重大規劃調整的,經復核確認后,可沿用原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不再重復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審查。  

              3.編制依據進一步梳理

              2013年條文中編制依據是城市和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規劃文件以及相關的交通規劃。

              本次條文編制依據提出,要按照《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規范》(DB11/T787)的要求編制,符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并以相關上位規劃和專項規劃為依據。

              4.取消資質管理,增加中介管理

              2013年條文中提出:凡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與交通專業相關的城市規劃、工程設計、工程咨詢乙級及以上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本次條文中取消資質管理,并提出: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單位進行評估,實行信用管理,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對政府審批管理和市場有哪些影響?

              1.將進一步簡化交評審批工作

              規劃階段:實行區域交通影響評價之后,區域整體交通影響評價意見納入街區控規和規劃實施單元規劃。不涉及重大規劃調整的,經復核確認后不再重復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審查。

              建設階段:在前期規劃階段和一級開發階段開展了交通影響審查工作之后,不涉及重大調整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內容進行簡化,不再對用地性質和建筑規模進行評價分析,主要針對建設項目交通組織、出入口、停車位等進行評價分析。

              2.促進交評市場健康、良性發展

              本次《管理辦法》中取消單位資質管理,實行信用管理。單位資質不再作為市場門檻條件,引入信用管理作為動態的考核指標,能夠持續地考核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技術能力,監督和保障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交評整體市場健康、良性發展。

              四、對城市規劃和建設工作有哪些影響?

              1.促進城市用地規劃和交通規劃融合,促進“多規合一”協用平臺建設,保障“一張藍圖繪到底”

              一直以來,交通影響評價處于城市規劃工作后期,導致建設項目諸多問題很難從源頭上解決。此次《管理辦法》中提出推行區域交通影響評價,在街區和規劃實施單元范圍內同步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工作,將城市交通的理念、原則和要求納入城市規劃方案,從源頭上緩解交通擁堵,有利于促進城市交通與城市規劃建設的協調、健康、有序發展。  

              2簡化了交評審批工作,優化營商環境,提高城市建設效率

              本次《管理辦法》提出,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按照《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規范》(DB11/T787)的要求編制,并按照政府相關辦理流程時限規定出具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意見。在編制規范和相關時限規定中都對審批工作進行了大量簡化,不斷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壓縮報告編制和審批時限,提高交評審查工作效率。  

            政策關聯:《北京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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